辽宁天炬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铁岭兴隆百货有限公司大船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221民初1872号
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汪泽,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铁岭兴隆百货有限公司大船分公司。
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兴隆百货有限公司大船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与被告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识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