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中路14号5门。
法定代表人孔繁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221执10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高 峰
执行员 王效伟
执行员 杨玉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