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炬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3民初19142-1号
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中路14号5门。
法定代表人:孔繁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市政公用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五爰街58号。
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