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821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韩大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辉,男,该行行长助理。
被执行人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焦作市银河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跃进,男。
被执行人陈丽娜,女。
被执行人霍小兵,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修证执字第94号执行证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修证执字第9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洁
审 判 员 康 健
代理审判员 李 茂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常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