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

修武县引水补源管理所、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1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引水补源管理所,住所地修武县七贤大道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821417745681U。
法定代表人薛艳明,职务所长。
被执行人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环城西路金鑫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750717836。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职务经理。
修武县引水补源管理所申请执行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821民初63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返还原告工程款、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61950元。因被执行人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修武县引水补源管理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进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61950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引水补源管理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卫 超
审判员 姜甜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