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

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与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804民初621号
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待王村。
法定代表人卢新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九,焦作市马村区祥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环城西路金鑫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斌,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5909元,减半收取2954.5元由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然
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
人民陪审员  茹成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史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