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

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与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山民三初字第00285号
原告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金吕凤,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同顺,该公司法律部主任。
被告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4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郭明光
审 判 员  宋晓光
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屈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