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1执恢1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修武县为民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646636324。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敏,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柏作为,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环城西路金鑫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50717836J。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焦作市银河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修武县岸上乡黑石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651307504。
法定代表人:陈丽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跃进,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执行人:陈丽娜,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霍小兵,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宣阳县。
关于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银河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王跃进、陈丽娜、霍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修武县公证处(2016)修证执字第94号执行证书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具体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房地产登记信息,相关部门反馈被执行人焦作市银河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王跃进名下有房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予以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王跃进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予以查封。
4、查明被执行人无股票(股权)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执结,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7月19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4085632.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修武县公证处(2016)修证执字第94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银河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王跃进、陈丽娜、霍小兵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卫 超
审判员 姜甜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