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

修武县水利局与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21民初1391号
原告:修武县水利局,住所地:修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1005677619P。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社会信用代码:7507178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修武县水利局与修武县金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诉讼主体资格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武县水利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修武县水利局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