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321民初2497号
原告:唐山战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长青里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东悦广场**楼**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轩明(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第三人: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城内豪门路北侧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告唐山战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唐山战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战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战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0元,减半收取计27,950元,由原告唐山战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