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302民初4496号
原告: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乡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085344362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5年4月5日出生,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城内豪门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MA096404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被告:***,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