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321民初3116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城内豪门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玉泰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原告***与被告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50元,减半收取计7,7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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