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民初3117号
原告:***,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明,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城内豪门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峻峰,男,199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刘焕利,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耐忠,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刘焕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刘焕利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14元,减半收取计8,9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存海
人民陪审员 吴 迪
人民陪审员 范宗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任晓旭
书 记 员 陈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