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海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新月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03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海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城内豪门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新月,女,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申请执行人唐山海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新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3)辽130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23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存款为结构性理财产品,银行通知暂不支持扣划,等到期后方可扣划。后经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银行存款、保险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信息。通过传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等信息。经本院通知,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14353执14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利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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