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4民初3464号
原告:四川川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东二路639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沁,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津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鑫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8号宏明商厦2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四川川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顺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川高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高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高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四川川高电器有限公司在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间内撤回诉讼,故不存在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问题。
审判员 周裕灵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熊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