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603执保150号
申请保全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海路东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8951661R。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四川鑫顺实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8号宏明商厦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779359。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四川安厦建材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81号22幢7层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750699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鑫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安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1168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3月11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顺实业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新南支行0902××××0019账户存款2200000.00元,实际冻结2200000.00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116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晖
审判员*建
审判员罗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