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鑫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15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鑫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8号宏明商厦2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鑫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7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3元,减半收取计2281.5元,由四川**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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