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82民初4844号
原告:*某某,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梦想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9LCR6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京深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876885675N。
主要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