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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82民初7985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梦想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9LCR67。
主要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58814195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76号中远商务广场2号楼820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MA0CJMTY40。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