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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17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人: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9LCR67,住所地:汝州市梦想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弯弯,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限额120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