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1595号
原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梦想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9LCR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弯弯,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是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A座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2179821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9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