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民初2939号
原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弯弯,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3年6月2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5.25元,由原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