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民初2939号 原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弯弯,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3年6月2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5.25元,由原告河南精诚渣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