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自贡市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04民初363之1号
申请人:自贡市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一对山**。
法定代表人:綦大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自贡市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10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单独所有的房屋作为本次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故对该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但由于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被申请人遭受不当损害,故本院对担保财产,一并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总额110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自贡市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所有的,产权证编号为“自房权证高新字第0**30330号”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