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304执保139号
申请人:自贡市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綦大邦,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受理自贡市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2018)川0304民初363之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鸣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