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溧阳市华荣锻造有限公司与山东恒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民终29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山重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市华荣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溧阳市平陵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恒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溧阳市华荣锻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8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恒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恒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8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490元,由上诉人山东恒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