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济宁硕林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91民初2738号
原告:济宁硕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第九工业园东出口路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5819391469。
法定代表人:周霞,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济宁鑫海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济宁鑫海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第三人:山东恒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山重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57935690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宁硕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恒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宁硕林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硕林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硕林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8元,由原告济宁硕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