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冶集团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电机有限公司、山东众冶集团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4166号 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1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该××职工,住该××。 被告:山东众冶集团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海阳市海阳工业园广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众冶集团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70元,共计870元,由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电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