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南海齐德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南海齐德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市程越物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南海齐德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1130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程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紫金路东。
法定代表人:*国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盈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金山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威海市程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越公司)、威海南海齐德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阳盈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丰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程越公司、齐德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裁定依据盈丰公司系恒大关联公司之一,故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7日撤出盈丰公司,其原有股份转归另一股东烟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其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盈丰公司的其它股东及后期加入该公司的股东均与“恒大系”无关联,故盈丰公司在程越公司起诉时,已不属于恒大系关联公司。故文登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程越公司收到的商业承兑,确系经齐德公司背书转让,齐德公司自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受让而来,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系自天元公司受让,以上转让行为及转让过程均与“恒大系”公司无关。三、即使法院现在仍认定盈丰公司确系“恒大系”公司,但并非所有关于该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均转交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票据纠纷,齐德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60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涛
审判员***
审判员于晶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