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保453号
申请人:威海南海**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同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先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威海南海**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同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南海**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以(2023)鲁1003民初33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3年5月17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