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208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南海**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113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汇宾路5号三楼301、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南海**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03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已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11月19日、12月21日、2023年2月42日多次对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生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保险、股权、车辆等财产,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另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烟台开发区××大厦项目中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桩基施工业务的应收工程款债权,但因为该工程未进行决算,因此暂时无法执行。承办人于2023年2月2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2月14日已将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