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2432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华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
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被执行人:威海南海**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海新区现代路北。
被执行人:莱阳盈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穴坊镇。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华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4401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