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174号
原告:文登市华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实录海洋大数据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府泉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威海南海**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113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文登市华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实录海洋大数据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南海**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文登市华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登市华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登市华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文登市华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