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联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百联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洪瑶商初字第00085号 原告江苏百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某某路西侧(某建材董事长)1幢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某某乡某某村(工业集中区)。 原告江苏百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现原告江苏百联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百联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百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6元,由原告江苏百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