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80703050。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陉山大道中段(电瓷电器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6342271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2民初200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2民初2006-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约定,本案原告即被上诉人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其住所地法院即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长葛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