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山枫尚木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02民初3558号 原告(反诉被告):***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山枫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大悲山村。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自成、**(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源公司)诉被告江山枫尚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被告枫尚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凯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及其与被告(反诉原告)枫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自成、**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四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凯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枫尚公司、***返还预付款144000元(人民币,下同);2.枫尚公司、***支付违约金48000元、间接损失即三个月租金损失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枫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因业务发展需要,我公司拟于2020年3月底正式将办公场地从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47号的租赁办公楼搬迁至位于武汉市××***总部基地的自购办公楼。2020年9月30日,我公司与枫尚公司签署《木制品生产安装合同》,约定该公司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承包我公司新办公大楼的木饰面、装饰柜、衣柜、门等木质品的生产、安装及售后服务,合同定价480000元。合同生效后,我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枫尚公司却迟迟未按约提供指定规格、数量的木制品,且不断找各种理由拖延工期,经我公司多次催告,依然拒不整改。因枫尚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工期一再延误,无奈之下,我公司不得不将办公场所搬迁时间一再延后。为维护合法权益,我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枫尚公司、***共同辩称,1.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我方即按约定制作产品及送货,因凯源公司新办公场地未完成施工,杂物堆积,不符合产品安装条件,送货后凯源公司未按约支付30%的费用,但我方仍尽可能安排人员将可以安装的部分安装到位,因此我方不存在凯源公司所述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2.我方不应承担凯源公司所遭受的任何间接损失,凯源公司无法按期搬迁至新办公楼与我方无关,无证据证明应就此承担责任,因凯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其施工进度拖延、无法搬迁,同时也导致我方的货物无法安装。3.按合同约定,预付款在送货前支付,我方已按约完成产品制作及送货,不应承担返还预付款的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枫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凯源公司支付货款142,234元;2.凯源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48,000元;3.凯源公司支付已完成尚未运至现场产品保管费900元;4.凯源公司承担反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30日,凯源公司与枫尚公司签订《木制品生产安装合同》,约定:枫尚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凯源公司新办公大楼木制品的生产、安装及售后服务;交货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合同签订后凯源公司即支付合同总价款30%作为预付款,生产完成后我方开始安排送货到工地,安装前凯源公司再支付30%款项;安装完成通过验收后凯源公司一次性付至实际产品总额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满一年付清;凯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并向我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方即安排生产,凯源公司依约支付首付款144,000元。2020年10月10日左右,我方与凯源公司指派的设计师**就生产图纸进行了确认,11月上中旬完成了产品的生产即安排人员将价值286,234元的产品运至凯源公司新办公地,并按约安排人员安装。但凯源公司不按约支付进度款项,而是反复要求将所有产品运至现场并尽快安装,多次协商无果后,凯源公司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安排第三方进入现场,强行将已送至现场的产品进行安装,导致部分产品损坏。此外,因工地现场安装条件不符合要求,我方只能将剩余已生产完毕的产品放置于厂区,因此产生了保管费用900元(25元/㎡×6㎡×6个月)。凯源公司未按约付款,其诉至法院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货款142,234元,承担违约金48,000元以及由此产生的产品保管费用900元。 原告(反诉被告)凯源公司针对反诉辩称,枫尚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我公司从未擅自变更设计,枫尚公司、***主张其产品尺寸不符系因我公司变更设计缺乏事实依据。2.设计师系我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设计机构人员,其无权也无义务对枫尚公司、***的图纸尺寸、数量进行确认,且枫尚公司、***未提交经我公司审核签字后的证明材料。3.根据合同2、3条的约定,枫尚公司、***需对现场测量的尺寸数量承担最终责任。4.根据合同5.1、6.2.2条的约定,枫尚公司、***将全部产品生产并送货到我公司工地后,我公司才需支付第二笔30%货款,但其仅生产少量不合格产品便要求我公司支付第二笔货款,违背约定及常理。根据合同第3.4、6.2.4、8.2.2条的相关约定,枫尚公司、***有义务交付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符合约定的货物,但其交付的货物数量、尺寸不达标,且拒绝更换、补货,也构成违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即凯源公司提交的《木制品生产安装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枫尚公司、***提交的工商信息、身份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凯源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整体搬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房屋租赁合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枫尚公司、***以与本案无关为由不予质证,经本院核对,上述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凯源公司曾在公司内部发布过搬迁事项的通知及其租赁办公场地支出租金的事实,但无法直接证明枫尚公司、***违约及由此导致搬迁时间延后。 2.凯源公司提交的《关于盘龙城**总部办公大楼木作生产安装工程项目工作联系函》及邮件签收凭证,枫尚公司、***对真实性无争议,本院对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凯源公司向枫尚公司、***发函,告知展示柜与现场实际不符拒不整改、迟迟不进行柜体安装落位、部分材料逾期到货等事宜并催告履行,且枫尚公司、***已收悉,但不能直接证明枫尚公司、***客观上确实有上述行为以及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涉案合同的主要义务等,相关事实需结合全案综合认定。 3.枫尚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内容仅能证明双方就已送的货物如何处置等产生争议,但不能证明凯源公司实际处置情况及是否造成了相应损失等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4.凯源公司及枫尚公司、***均提交的**与***以及***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对真实性及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能否达到双方各自证明目的需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5.凯源公司及枫尚公司、***分别提交的现场照片,均仅能看出已有部分木制品送至施工现场,且未安装完成,但无法显示货物数量及规格不合格,亦无法反映凯源公司随意处置已运送至现场的产品,故双方提交的照片均与各自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现场照片均不予采信。 6.枫尚公司提交的工厂现场照片一张,无法反映货物类型、数量及所载木制产品已由种类物转化为特定物,故无法达到其主张的部分木制产品已制作完成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30日,甲方(需方)凯源公司与乙方(供方)枫尚公司签订《木制品生产安装合同》,合同末页凯源公司在甲方处加***,枫尚公司在乙方处加***,签约代表为***。合同附件有枫尚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身份证、报价清单。报价清单列明区了域、名称、图号、规格、材质、单位、数量、单价、总额、备注、合计价款等。上述《木制品生产安装合同》具体约定如下: 工程概况及采购内容:工程地点及名称为武汉市黄陂区巨龙大***总部基地凯源公司办公大楼;承包范围为木饰面、装饰柜、衣柜、门等木制品的生产、安装及售后服务,产品名称、规格、尺寸、数量等均根据客户提供表格内容作为合同附件附后;暂定金额480,000元;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据实结算现场实际尺寸、数量、颜色、款式;承包方式为按承包范围及本合同规定的单价(含主材、辅材、运输、搬运、配送、安装、安装后修补、售后、13%税费、损耗费、成品保护等费用)包工包料,合同有效期内单价固定不变。 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质量要求合格(满足甲方现场施工质量要求和业主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要求),产品材质、型号、色号等以双方确认签名的实样、样板层为准且需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在生产期间内,甲方可随时到乙方工厂检查甲方产品的生产工作,乙方须保证甲方产品在乙方工厂内生产,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清单内数量及规格尺寸仅供参考,最终以乙方现场实际测量数量尺寸且经甲方审核签字后的下料图纸下单,若乙方现场测量数量尺寸与现场实际不符,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现场基层完成面做好,具备测量条件后,乙方须于5个日历天内出放样下料图纸,该图纸需甲方现场项目经理确认签名,并按该图纸生产加工,同一部位若有补货,应在下料图纸上说明责任及双方签字有效;部件封边处理应严密平直、无脱胶、表面光滑平整、无磕碰。 交货方式和时间:甲方现场负责人***;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项目地点;交货时间为双方另行书面协商确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安装完毕时间为以甲方现场实际进度及下单安装通知时间为准,材料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方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乙方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安装时间顺延;货到工地后,甲方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验收,若货物的包装、品牌、型号、材质、规格、颜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需在5个日历天内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全部货物。 验收:首批产品送达现场前,甲方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到乙方工厂对数量、质量、颜色、工艺等进行初步验收;现场安装完毕后,甲方应于7个日历天内组织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后存在的问题书面列表通知乙方整改或修补;乙方安装完毕后7个工作天甲方仍未验收、未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已经投入使用的,视为甲方对现场安装产品验收合格,直接进入售后服务程序。 货款支付及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即支付合同总价款30%给乙方作为预付款;生产完成后,乙方开始安排送货到甲方工地,安装前甲方再付乙方30%;安装完成通过验收后甲方一次性付至实际产品总额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满一年付清。 双方责任和义务约定:甲方须组织相关人员及时收货并验货,及时响应乙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合理诉求,排除乙方施工进度的困难;乙方按订单要求及时送货,交货期为最后一批合格产品送达指定位置当日时间为准;当产品不符合要求时,乙方应无条件换货,直至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支付本合同价款的,乙方应书面催告付款方,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3日内仍不支付的,甲方按应付金额的0.1%/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则视为甲方违约,并向乙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且应付清已到货部分的货款;乙方交付的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更换至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并承担更换的所有费用,赔偿甲方相应损失;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外,交付和安装期限届满之日没有交付,乙方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按迟延交付产品价款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个日历天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全部或部分终止迟延交付产品的买卖法律关系,并向甲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 合同签订后,枫尚公司、***将部分木制品送至凯源公司新办公楼,并就送至现场的部分木制品进行了安装,双方确认已安装无争议的木制品金额为91,483元。 2020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与凯源公司委托的设计师**就《木制品生产安装合同》所涉木柜、门等木制品颜色、结构进行沟通。2020年10月8日,***通过微信向**发送标注尺寸的木柜细化图纸,双方仅就结构、颜色等需要调整的事项进行沟通,未就木制品尺寸进行确认。 2020年10月23日,凯源公司向枫尚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144,000元,枫尚公司于当月31日开具相应金额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凯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发微信给***,催促其送货、安装。***一方面口头应允尽快安装,一方面要求凯源公司支付第二期款,同时提及已送至现场的部分柜子因凯源公司装修尺寸问题装不进去。双方主要沟通内容如下:2020年12月14日,黎:“今天门一定要装起来,发票开了寄过来。”徐:“好的。”12月20日,黎:“又忽悠我,说好的门送到现场去的,江岸区解放大道2647号(国家电网物资仓库内)。”徐:“**你放心,星期三安装,我已经安排好了,约好了。星期三肯定去安装啊,不过你钱都没到位,我们肯定星期三去把它装了。”12月30日,黎:“**,你的门是今天来装的。”徐:“约的师傅是今天,我等一下问一下,他今天应该会过去的。”黎:“别说应该,你跟他确定一下,说今天去,今天去搞。”徐:“好好好。”12月31日,黎:“你这样搞没有诚信,你让公司到时候怎么跟你付款?”徐:“四号到。”黎:“……你这边订的柜子门说一个月到,拖了两三个月,今天说明天到明天说后天到……”徐回复:“好好,我知道知道,当时我把柜子拿过去叫你安排款,你说要等等,后来嘛我那个门他就拖着没一下子还没搞,没事没事,我反正这几天抓紧把它搞了。”黎:“你这肯定要按合同来的,东西到齐了我才给你安排的,起码你烤漆的东西一个没到,我怎么给你安排呢……”徐:“好。”2021年1月9日,***:“**,你数一下总共有多少个门,好像没有23个吧。”黎回复:“之前我们上了多少个啊?等一下你这个,你明天去装柜子啊明天。……你早点把门搞过来,我先给你把安装费打过去……”徐:“你跟设计师要早一点,我今天把单子下了,来不及了,那边厂里面20号要停工的。”1月22日,徐:“……既然已经都这个样子了,你跟公司说能安排款,那我就继续,不能安排款,我就不搞了……”黎回复:“主要是你这次到了这点东西啊,你说你是能不能按我这个节点来送到现场来,25号你如果送不来,那就只能搞不了了,你送过来了之后我给你安排款没问题。”徐:“25号,今天已经21号了,估计是那天我跟你说的那个,如果不拖的话,油漆还做得出来,你到现在还那个的话油漆我做不出来……”“二楼的柜子在我们厂里面,你可以过来看。因为我们是带安装的,你今天少一块板明天少一个钉子怎么算得清楚,怎么到齐了,是不是,反正我这边该弄的东西我都弄好了都摆在这里,你可以到厂里来看。” 2021年1月22日,凯源公司通过微信向***发送《关于盘龙城**总部办公大楼木作生产安装工程项目工作联系函》,载明:截止2021年1月21日贵司一直未按合同要求执行,严重违背合同约定条款事项,具体情况:1.1楼大厅展示柜与现场实际不符,贵司却拒不整改。2.11月中旬面漆柜体到货后,现场完全具备安装条件,贵司确迟迟不进行柜体安装落位。3.合同清单内所有的烤漆柜及木饰面等材料至今还未到货。现告知贵司合同清单内现场待装的所有未到货的产品2021年1月25日前必须到货,2021年1月28日前安装完毕,否则我司将与贵司终止合同。凯源公司向枫尚公司邮寄上述纸质工作联系函,该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签收。 2021年2月24日,凯源公司向***邮寄《关于盘龙城**总部办公大楼木作生产安装工程项目工作联系函》,载明:因你方迟迟不按合同送货交付约定产品,也没有按照我方通知的2021年1月25日最后期限送货交付,构成严重违约,现通知如下:1.你方2021年3月3日前必须将以下货物(联系函中已列明)送至我方新办公大楼内,我方收到全部货后按原合同约定付款。2.如2021年3月3日前你方仍没有交付以上产品,构成实质违约,导致我司与你方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的关于**办公大楼建筑装饰木制品生产安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自动解除。由此对我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方全部承担。***于2021年2月26日签收该函。 另查明:2021年1月6日,凯源公司制作用于对公司内部发送的《关于公司整体搬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载明搬迁时间为3月29日—31日,共计三天,4月1日全公司在新办公楼正式办公。2021年2月23日,凯源公司依据其于2012年10月26日与湖北省电力公司物资供应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47号房屋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租金200,000元。 诉讼中,凯源公司与枫尚公司、***对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报价清单项目对木制品进行清点,另行制作清单并由双方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本人签字确认。根据双方现场清点情况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款标准查明:1.双方均认可已送货并安装可用的产品,对应合同价款为91,483元;2.双方确认送至现场的柜类木制品已拆封未安装,凯源公司认为因尺寸不符或不符合设计导致无法安装,枫尚公司、***认可系因凯源公司委托的装修公司变更现场设计导致无法安装,对应合同价款为113,301.50元;3.双方确认送至现场的门类木制品均未拆封,凯源公司认为从外观上看尺寸不符,枫尚公司、***认为尺寸相符、系因凯源公司未支付第二期款故而未安装,对应合同价款为23,449.60元;4.凯源公司认为质量瑕疵或缺少部件的已拆封木制品(含五金件),对应合同价款为5,070元。上述明细详见附表。 庭审中,枫尚公司、***均确认由其共同与凯源公司签订及履行涉案《木制品生产安装合同》。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案涉《木制品生产安装合同》,的履行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及发生纠纷亦在该法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枫尚公司、***共同与凯源公司签订的《木制品生产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结合双方诉辩及举证、质证,双方争议焦点为《木制品生产安装合同》的履行顺序、违约方的认定、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及法律后果。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木制品生产安装合同》履行顺序的认定。 就交货时间,涉案合同约定为“双方另行书面协商确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但双方实际并未另行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合同附件,故实际上双方对木制品生产完成时间、送达时间、安装时间等履行期限均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凯源公司有权限定合理期间要求枫尚公司、***履行生产货物、交付货物及安装的合同义务。 就款项支付,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即支付合同总价款30%给乙方作为预付款,生产完成后,乙方开始安排送货到甲方工地,安装前甲方再付乙方30%”,该约定文义明确,并无歧义,结合双方合同中“在生产期间内,甲方可随时到乙方工厂检查甲方产品的生产工作,乙方须保证甲方产品在乙方工厂内生产,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约定,可以认定双方订立合同时确认的支付方式为凯源公司订货并预付总价款30%***公司、***安排生产,完成全部货物生产后,陆续送货至凯源公司工地并安装,安装前凯源公司应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亦即,在支付完预付款后,凯源公司有权要求枫尚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所有木制品的生产,在支付总价款30%即第二笔款项后,凯源公司有权要求枫尚公司、***陆续送货至现场并安装,且结合合同“开始安排送货到甲方工地”的表述以及常理可知,涉案木制品的送货及安装是陆续交替进行,枫尚公司、***在安装前有权利也有责任妥善保管涉案货物,并无义务在安装前就将所有货物送至凯源公司施工地点,故凯源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前仅能通过到枫尚公司工厂检查的方式核验产品是否生产完成,但无权要求枫尚公司、***将货物先送至涉案工地。 二、关于《木制品生产安装合同》违约方的认定。 涉案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凯源公司多次催促枫尚公司、***交付部分木制品、安装已送木制品,从凯源公司要求履行至双方发生本案纠纷期间数月,枫尚公司、***仍未完成全部产品的生产,可以认定在合理期限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系属违约。但从微信聊天记录及工作联系函内容看,凯源公司未曾限定合理期限要求枫尚公司、***完成所有货物的生产,而是要求、催促其送货及安装,在***要求支付第二笔款项时亦未明确要求其先完成所有产品的生产,反而表示“你这个门抓紧搞过来,搞过来之后我给你把那个费用付了”“我方收到以下全部货后按原合同约定付款”等,实际亦未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指示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指示完成工作是根本原则,无论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还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的指示对承揽人的工作方式、内容均起主导及决定作用,故本院认为凯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生产完成—支付—送货安装”流程,指示枫尚公司、***完成承揽工作,对枫尚公司、***前述违约行为的发生亦应负程度相当的责任,亦属违约方。 三、《木制品生产安装合同》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凯源公司2021年2月24日的工作联系函明确“如2021年3月3日前你方仍没有交付以上产品,构成实质违约,导致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自动解除”,即凯源公司已作出附条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通知已于2021年2月26日到达枫尚公司、***,而枫尚公司、***实际在2021年3月3日并未交付工作联系函所列全部货物。但如前所述,在支付第二笔款项前,凯源公司并无权利要求枫尚公司、***交付货物至施工现场,故其认为枫尚公司、***未交付产品构成实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依此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凯源公司享有任意解除权,其已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已到达枫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本院认定涉案《木制品生产安装合同》于2021年3月3日解除。 四、《木制品生产安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就枫尚公司、***未履行部分,双方终止履行;就枫尚公司、***已履行部分,结合涉案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如恢复原状显然将造成木制品的浪费,故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对枫尚公司、***送至凯源公司现场的符合约定的木制品据实结算。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已交付并安装的木制品合计91,483元,本院予以确认。第二,对于已送至现场未安装的柜类木制品、未拆封的门类木制品及已拆封的其他瑕疵及缺件木制品(含五金配件)合计141,821.10元,双方争议在于无法安装的原因系与图纸不符,还是凯源公司装修时变更现场设计。涉案合同明确约定,“最终以乙方现场实际测量数量尺寸且经甲方审核签字后的下料图纸下单,若乙方现场测量数量尺寸与现场实际不符,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现场基层完成面做好,具备测量条件后,乙方须于5个日历天内出放样下料图纸,该图纸需甲方现场项目经理确认签名,并按该图纸生产加工”,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未依照上述约定履行,枫尚公司、***未将图纸交凯源公司项目经理签名确认即生产、安装木制品,凯源公司在未签名确认的情况下即接受枫尚公司、***送至现场的木制品并允许其安装,给本案纠纷产生埋下隐患。纠纷产生及成讼后,凯源公司及枫尚公司、***均未提交经凯源公司项目经理确认的图纸;枫尚公司、***提交了与凯源公司设计师的聊天记录,虽包含发送图纸,但该设计师仅就颜色、结构提出意见,并未对木制品尺寸进行确认,且依合同约定设计师也无权予以确认。在此情况下,就双方争议的木制品尺寸是否符合图纸这一问题,因并无经凯源公司项目经理确认的图纸作为参照,故无法查明双方约定的木制品究竟为何尺寸,这一后果系因双方均未依约严格履行合同所致,双方均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就上述争议的已送至现场的木制品,考虑涉案合同已解除且不宜恢复原状,凯源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更改、修复及安装木制品更利于减少双方损失,且该承揽事宜势必发生的费用应予扣减,故本院酌情按合同约定价款的70%即99,274.77元(141,821.10×70%)确定双方争议的木制品价值。综上,枫尚公司、***已履行部分的合同义务对应价值为190,757.77元(91,483元+99,274.77元),扣减预付款144,000元,凯源公司还应支付46,757.77元。 就凯源公司及枫尚公司、***的其他主张,本院认为,第一,双方均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48,000元,如前所述,枫尚公司、***未完成产品生产系属违约,但凯源公司未按约指示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对其违约行为的发生应负同等责任,亦属违约方,故双方对涉案合同无法履行直至解除,过错程度相当,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故本院对双方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均不予支持。第二,凯源公司主张枫尚公司、***向其赔偿间接损失即租赁原办公场地的租金损失,但一方面凯源公司对枫尚公司、***的违约行为应承担同等责任,另一方面凯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枫尚公司、***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其延迟搬迁办公场所的直接及唯一原因,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三,枫尚公司、***要求凯源公司支付已生产完毕但未送货木制品的保管费,但既未提交证据证明木制品均已生产完毕、已由种类物转化为特定物,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保管费的标准且已实际发生,故其该项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凯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枫尚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七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江山枫尚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6,757.77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山枫尚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6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山枫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5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表: 类别 序号 区域 名称 图号 金额(元) 无争议 1 走廊 柜子 LM-09-A 1548 2 5625 3 经理室1 柜子 IE04-13 5526 4 经理室3 柜子 IE07-24 9405 5 靠工程部 柜子 IE01-01 7335 6 总经理室 柜子 IE04-11 11655 7 IE11-42 3636 8 经理室1 柜子 IE05-15 7488 9 经理室1 木饰面 446 10 经理室2 柜子 IE06-19 7623 11 经理室2 米饰面 446 12 经理室3 柜子 IE07-25 5121 13 财务室 柜子 IE09-34 5454 14 柜子 2439 15 柜子 IE09-33 8496 16 休息室 ***带门套 IE06-21 1780 17 ***带门套 IE06-23 1780 18 棋牌室 ***带门套 IE09-33 1780 19 空 ***带门套 IE09-34 1780 20 卫生间 ***带门套 IE09-33 1780 21 五金 门合页 180 22 门吠 160 小计 91483 柜类 1 大厅 装饰柜 LM-01-A 33264 2 休息接待室 柜子 LM-13-B 3757.50 3 靠市场部 柜子 LM-14-D 9252 4 靠综合部 隔墙柜 LM-14-D 4059 5 13311 6 经理室2 柜子 IE06-08 3474 7 靠工程部 柜子 IE03-08 9333 8 经理室4 柜子 IE08-27 4464 9 打印间 地柜 IE02-06 3105 10 高柜 无 3760.50 11 经理室3 柜子 LM-13-D 2574 12 经理室1 柜子 LM-11-C 9270 13 打印间 地柜 LM-14-C 1504 14 茶水间 地柜 LM-14-C 1504 15 收藏室 储物柜 IE07-24 4761 16 储物柜 IE07-26 2497.50 17 储物柜 IE07-27 3411 小计 113301.50 类别 序号 区域 名称 图号 金额(元) 门类(未拆封) 1 电梯旁*** ***带门套 LM-01-A 2280 2 ***头饰面 1092 3 安防室门 ***带门套 LM-01-A 2920 4 ***头饰面 644 5 电梯口 哑口套 LM-01-A 971.50 6 门头饰面 514.60 7 大厅往餐厅 暗门带门套 LM-02-B 4360 8 门头饰面 817.80 9 暗门饰面 1006.50 10 大厅 门头饰面 LM-01-C 521.80 11 进盥洗室 哑口套 LM-01-C 1035.80 12 门头饰面 402.2 13 餐厅往厨房 ***带门套 LM-03-A 1280 14 ***头饰面 415.60 15 储物室 ***带门套 无 1780 16 厨房 门套 无 1087.80 17 健身房 ***带门套 IE03-10 2320 小计 23449.60 其他 1 男、女公卫 ***带门套 无 3700 2 五金 门锁 1050 3 ***插 60 4 ***拉 260 小计 5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