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702民初119号
原告:武汉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武汉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武汉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受理费44222元,减半收取22111元,由原告武汉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