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缆义明电气有限公司

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16097号
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田天宝
审判员***
审判员李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