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35630号
申请人:东莞市寮步基业电控设备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6295415W。
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广缆义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街65号(厂房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7174654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寮步基业电控设备厂与被申请人广州广缆义明电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寮步基业电控设备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广缆义明电气有限公司价值577917.95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寮步基业电控设备厂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投保了同等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广缆义明电气有限公司价值577917.9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