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7133号
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街65号(厂房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日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村前地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日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