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6099号
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志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志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1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98元[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