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3民初8801号
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717465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水南路221号灯台花苑16栋2层6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G5RY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