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9637号
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71746545),住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街65号9(厂房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420213),住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天湖山珍楼A2。
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方案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3.12元,由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