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赣0321民初842号
原告:江西远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黄沙岗镇清高路农机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NKQT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府前园(原农机厂东至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6909797372。
法定代表人:**训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远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西远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6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将江西胜龙牛业有限公司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劳务施工工作分包给原告,合同总金额为75000元,截至2019年4月30日,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完全履行义务,尚欠原告工程款268400元未付,经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94620元,质保金67100元,合计261720元。双方同意被告在收到莲花县财政局、农业局拨付的工程款及退回的质保金后一周内支付给原告。
二、其他无争执。
三、本案诉讼费5326元,减半收取为2663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