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82财保4号
申请人湖北锦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李楼镇付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55703068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爱国,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府前园。
法定代表人**训剑,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北锦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玉山县支行存款或其他银行存款合计3470000元予以查询、冻结。担保人湖北苏海物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一辆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鄂FXXXX5)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尚欠货款履行期限届满未予支付,情况紧急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又属本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湖北苏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照号码鄂FXXXX5).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玉山县支行账户存款或其他银行存款合计34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锦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