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民初1603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陆市府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府前园(原农机厂东至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690979732。
法定代表人:欧阳超,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恒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岗路恒禾清华园3-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MA49F9PE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与被告江西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恒凯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恒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被告江西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恒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