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21民初319号
原告:***,男,1961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波,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江西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府前园(原农机厂东至4号)。
法定代表人:**训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生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六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彭六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