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1133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庆龙,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发展路2号(赣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6012115862549X7。
法定代表人:万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