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7990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549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程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诉江西省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付尚欠临川区2019年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E标**的工程款18053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为抚州市临川区2019年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承建商,2019年12月上旬,经与原告同乡的被告二商议口头约定:被告二介绍临川区2019年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E标**部分给原告施工,原告支付一定的前期费用给被告二。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为抚州市临川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按完成工程量(预算审核单价下浮4%)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定价,工程质量要求、安全施工等均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原告在扣除4%管理费、3%小税种税费、9%增值税税费后为最终结算金额。2019年12月20日原告开始组织人员施工,至2020年8月施工结束,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工程量,该项目于2020年8月通过市级全面验收。经依据完成工程量结算,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E标**部分应付原告总计结算金额为4411832.1元(见《建筑工程结算表(东馆镇**)》)。被告方应予支付给原告工程款为:4411832.1×0.84=3705938.96元,减除被告方已支付金额为1900599元,剩余应付工程款金额为1805340元。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方均借故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予判如所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临川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1月10日印发的《关于临川区2019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E标段有关情况的说明》(临高标准农田办字〔2022〕23号)文件,抚州市临川区2019年度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E标目前正在进行财政监督评审(二审),资金支付比例为76%,还未出具正式财政评审报告,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未到,条件还不成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21048元,退回给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