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3民初52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原告:***,男,200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法定代理人:***(系***父亲),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原告:***,男,200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法定代理人:***(系***父亲),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原告:***(系***父亲),男,194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原告:***(系***母亲),女,194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峡江县水利局,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江西省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被告:峡江县桐林乡人民政府。
被告:峡江县桐林乡流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流源村委会。
被告:崇义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与被告峡江县水利局、江西省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峡江县桐林乡人民政府、峡江县桐林乡流源村民委员会、崇义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以与被告峡江县桐林乡流源村民委员会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峡江县桐林乡流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