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阳普建筑模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沿滩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阳普建筑模架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国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家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自贡市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根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自贡市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自贡市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自贡市商业银行自流井支行账户上的存款95960元予以扣划至自贡市阳普建筑模架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曾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